在實踐中,股權質押通常被視為不可轉讓的標的物。
這主要源于質押行為本身并不改變股權的所有權歸屬,但同時也意味著出質方無法對其持有的股權進行任意轉讓。
在此種情況下,除非得到質權人的明確許可和確認,否則該項轉讓交易將無法得以實施。
而且,在任何可能發(fā)生的股權轉讓環(huán)節(jié)中,獲得的資金必須首先用于償還債務或進行相關提存處理。
在完成股權質押手續(xù)后,股權的轉讓行為往往會受到嚴格限制。
股權質押與資產抵押之間的顯著差異在于,前者所涉及的是作為無形資產的股權,而后者則更多地關注有形資產方面的事宜。
由于股權的價值往往與其所在公司的經營狀況緊密相連,使得其估值難度較高且存在較大的風險。
相比之下,由于有形資產具有實體形態(tài),對它們的估值較為直觀準確,相應的風險也就相對較低。
即使在完成股權質押之后,相關主體仍然可以再次選擇進行資產抵押,但卻不再具備進行新的股權質押或股權轉讓操作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