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銷后,債權人的追償較為復雜。首先,若公司注銷時進行了清算,且清算程序合法,債權人應在規(guī)定期限內申報債權,清算組應根據清算情況對債權進行清償。若清算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債權人可按比例獲得清償;若清算財產不足,債權人可就未受償部分向股東主張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或清算時惡意處置財產等行為導致的損失賠償責任。
其次,若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債權人無法主張債權的,債權人可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股東等應在公司注銷前的過錯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最后,債權人在追償過程中需保留好相關證據,如合同、欠款憑證等,以證明債權的存在及公司的相關行為,通過協(xié)商、訴訟等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